2015年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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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简章


2015年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标代码:13762)


地   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


学校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福建省会福州,位于长乐新区。


2015年我校有22个本科专业招生:


财务管理、审计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投资学、经济统计学、资产评估、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工程造价、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英语、日语、翻译、法语、动画、美术学,广播电视编导、服装与服饰设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录取原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7561060。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按国家高考招生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第七条 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录取及确定专业。


第八条  我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根据各省份具体要求执行,若无具体规定,按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九条  福建省本科二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一轮投档、两次征求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时,可在线下20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批B类(含美术类、编导类)招生录取中,实行按专业志愿“一档多投”,本科B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置16个专业志愿,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投档时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1)福建省美术类专业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志愿,投档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统考成绩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美术类文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总分、语文、外语,美术类理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文考总分、数学、外语。经二次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经申请获批,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专业成绩达到省级统考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征求志愿录取。


(2)福建省编导类专业考生,报考我校编导类专业志愿,投档录取按编导类综合分=(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加分)×60%+专业统考成绩×2.5×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编导文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统考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编导理科相关科目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统考成绩总分、数学、外语。经二次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经申请获批,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专业成绩达到省级统考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征求志愿录取。


2.福建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生源省制定的录取原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我校制定的福建省艺术类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本、专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育发展基金”,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 “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爱心基金,扶助贫困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学费:本科一学年16000~20000元。(具体收费以2015年福建省财政厅、省物委批准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住宿费:一学年1400元(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40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退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相应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联系人:李老师(13306906281)何老师(18065069033)


传真:0591-83560777          邮编:350202


网址:http://www.fzfu.com/zs  E-mail: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学校在校招生办网站重新公布,并有权按新章程实施。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