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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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阳光高考门户整理《2015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权益,确保我院2015年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等院校代码:13771


高等院校全称: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院校性质:省属院校


院校层次:高职(高专)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56号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教先进单位,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福建省第八、九、十、十一届文明学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院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福建省软件适用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福建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福建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院校,海峡两岸职业英语师资交流与培训基地,是全省唯一被评为“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全国外经贸行指委副主任委员”的公办高职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以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招生省份、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咨询本。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各省市高招办实行的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第十条     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可将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美术专科批,专业成绩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最低控制线为各省高招办划定的文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专业成绩同分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分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以教育部及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新生报到后进行新生入学复检,复检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照顾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具有专业特长的,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招生文件中规定的特长生各种优惠政策,可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上述各类优惠加分不能累计,投档时只能取优惠政策项中的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设置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享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分别为8000元、5000元、4000元、2500元。


第十八条   学院还设立学院奖学金、校友会助学金、华侨助学金、专业助学金和勤工俭学等助学项目。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同时可根据福建省出台的生源地贷款政策,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贷款。


第八章  录取查询及招生监督举报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生源省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陆我院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学院在招生录取结束后,以邮寄录取通知书方式及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8020035,电子信箱:fftsjc @163.com。 


                           第九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06]418号、闽价费[2007]74号、闽价费[2009]345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代办费项目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6]费154号文规定办理。除广告设计与制作、产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学费为7200元/学年·人,计算机类(含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等专业)、动漫设计与制作、物联网应用技术等三个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国际金融(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5000元/学年·人,会计(中澳合作办学项目、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16000元/学年·人外,其余专业学费均6000元/学年·人。住宿费为900—1200元/学年·人(其中六人间900元/学年·人,四人间1200元/学年·人)。以上费用均以当年物价委核定为准。具体专业及收费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地址: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


邮政编码:350016


联系电话:0591-88020051


传 真:0591-88020216


网 址: www.fibec.cn


电子邮箱:ffts_zs@163.com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