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1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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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1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高考总分

20%

30%

50%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3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A等计15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各科类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科类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若需转专业依据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与普通录取学生相同。
第十一条 相关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2月26日—3月11日;
2.材料邮寄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12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3.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12日—3月18日;
4.书面评审结果与入围测试考生名单查询、缴纳考务费:3月21日—3月31日;
5.综合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4月2日—4月8日;
6.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9日—4月10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综合测试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时间:4月12日起,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报名考务费:通过书面审核且入围综合测试的考生缴纳报名考务费110元,交费办法另行通知。
2.学费: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普通高考录取的相同专业一致,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院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6037,87616038。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