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温馨提示:根据《鲁东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体系》,本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在新办法正式发文颁布之前,以本办法为准;在新办法正式发文颁布之后,以新办法为准。
(鲁大校发[2014]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优秀新生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均可申请各类奖学金。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均无资格申请各类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均在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10%。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位于前50%;
(五)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生活俭朴。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15%。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全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十大杰出青年、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学院学生总数的5%、10%、20%评定。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获得者分别授予校级和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方面:一等奖学金要求名列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15%以内,二等奖学金要求名列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30%以内,三等奖学金要求名列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5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素质方面: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在中等(70分)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为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一、二等单项奖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以内,三等单项奖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
1.由教育部等省部级政府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如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优秀学生等,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2.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厅局级政府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学生等,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3.在校、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忠于职守,做出突出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二)学习标兵奖
1.在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央电视台、国家级报刊等机构主办的权威性的英语大赛、演讲大赛、征文大赛等专项大赛中获奖者,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2.在由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电视台、省级报刊等机构主办的全省性英语大赛、演讲大赛、征文大赛等专项比赛中获奖者,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3.在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文联、市电视台、市级报刊等机构主办的英语大赛、演讲大赛、征文大赛等专项比赛中成绩优异者;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强,在同学中发挥了榜样示范作用,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专业总排名前30%以内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三)社会实践奖
1.由教育部等省部级政府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2.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政府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并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四)文体活动奖
1.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宣部、团中央、中国文联(含下属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等各专业协会)、省政府等省部级政府机构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特等或一等奖者,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获二等以下等级奖者,具有获得二等奖学金的资格;在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奖金降等。
2.在由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含下属省作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等各专业协会)、市政府等厅局级政府机构主办的赛事活动中获特等或一等奖者,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获二等以下等级奖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在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或专业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奖金降等。
3.在团市委、市文联和学校举办的各项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各类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具有获得三等单项奖学金的资格。
(五)科研成果奖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具有获得一等单项奖的资格。
2.获得省级发明专利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具有获得二等单项奖的资格。
3.科研成果奖学金只奖励论文的第一作者(获校科研基金支持项目者不再奖励)。
第七章 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是为奖励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突出的新生。
第二十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分为一、二等:
(一)高考成绩位于全省前300名者,获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2000元。
(二)第一志愿录取并高出一本线10分以上者,获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一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开学后三个月内评比颁发。
第八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由校长直接提名,奖励在学习、科技创新、科研、文艺、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总额度10万元,奖励名额和奖励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落实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依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选办法,在确保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的基础上,评选出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如同时获得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等两种(含)以上资格时,只能获得额度最高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下文公布,并统一颁发奖金及证书。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奖学金或其他类型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参照本办法或依据各自的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规范各类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必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奖学金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