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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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鲁东大学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商业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地区,贷款人为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每年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名额;会同各学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合同签订、回执确认、到账管理、信息变更、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各学院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计划。

      第十条  为方便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当年申请当年发放。

 

      第五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与期限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年限。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应在高考前通过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贷款资格审核,被我校录取后,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对其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资格审核确认后,学生暑假期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7月20日至9月20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ls.cdb.com.cn ),完成在线注册、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为借款人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

      第十八条  学生须在10月15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上交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将验证码和学生欠缴费用金额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经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由“支付宝”对借款人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当贷款金额高于电子回执金额时,剩余的贷款资金存在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可以按照“支付宝”规定的程序,将剩余贷款资金提现用于生活费。

      所有借款人应及时登录支付宝个人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完善手机号码等重要信息,以保证个人资金安全,便于接收系统通知信息。关于支付宝使用的有关问题,学生可关注支付宝网站帮助中心(网址:https://www.alipay.com),或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

      系统为借款人开立的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同时也是新浪网的免费邮箱(网址:http://mail.sina.com.cn),该邮箱具有接收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通知和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作用,借款人须及时登录并更新该邮箱安全信息,确保个人账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经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于11月底之前划付至借款人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人;届时学校财经处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归集至学校银行账户,并转为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按照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办理。学校将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还款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自借款人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个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款日。借款人毕业后三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三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应提前向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约惩戒,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信惩戒,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毕业后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可向学校、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章  贷款学生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凡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人,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名册、贷款受理证明、贷款到账信息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回收、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