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鲁东大学学费减免暂行规定(鲁大学字[2007]87号)
为解决特困生的经济困难,规范审批减免学杂费的管理工作,根据鲁教财字 [1999]63号、鲁政办发[1999]53号和[2000]68号、烟师院字[1996]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使我校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经自力后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学杂费缓交、减免范围及条件
(一)新生入学时仅限缓交。新生入学报到时,特困生可携带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确认确实无力负担学杂费的特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再依靠助学贷款等其他途径解决学杂费问题。
(二)学杂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的特困生,减免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三)减免条件:
学生学杂费减免与否,将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特困生本人在校表现确定。
1、学生本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表现好,具有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2)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习成绩较好;
(3)学生本人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家庭必须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减免学费:
(1)父母双亡且直系亲属确无能力协助完成学业的;
(2)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意外灾害;
(3)按国家规定应给予补助的;
(4)单亲家庭、父母下岗或危病家庭中确无经济来源及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
三、组织管理
由鲁东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减免学杂费的报批程序
减免学杂费的报批工作,在每届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进行。其报批程序是: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杂费减免申请表》;
(二)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推荐;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院长审核,按本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拟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额度,并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减免计划,报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通知学生本人,一并办理结清在校应缴学杂费帐务。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困难学生,不予减免学杂费:
(一)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助学贷款解决的;
(二)能通过获得奖学金和勤工助学解决自身困难的;
(三)可以通过勤工助学解决困难而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造成困难的。
六、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鲁东大学学费减免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