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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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七章  志愿填报、成绩合成、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七条 志愿填报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浙江省2016年高考一类科目组的报名和考试。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第一批提前批录取院校统一填报,录取批次安排在第一批提前批录取。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宁波大学”,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非师范类文科、非师范类理科、师范类文科、师范类理科四类之间不得跨科、跨类填报。

第十八条  成绩合成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成绩换算公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5%+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成绩优先排列次序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换算如下表: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按11门计算,不含自选模块)

4A

5A

6A

7A

8A

9A

10A及以上

成绩折算(分)

70

75

80

85

90

95

100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与办法

专业投档办法:按照非师范类文科、非师范类理科、师范类文科、师范类理科四类的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分别未达到非师范类文科、非师范类理科、师范类文科、师范类理科四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分别控制在非师范类文科、非师范类理科、师范类文科、师范类理科四类相应的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条 录取公示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宁波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址: http://zsb.nbu.edu.cn,咨询电话: 0574-87600233。

第八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宁波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00233

传真号码:0574-87609301

招生主页:zsb.nbu.edu.cn

学校主页:www.nbu.edu.cn

公众微信号:NBU-ZSB 宁波大学招生办

第二十六条  此章程由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若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调整政策,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